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销售工作。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职责:药品销售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范围:本制度规定了药品销售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企业所有药品销售工作。
5、发放范围:质量管理部、营销部
6、内容:
6.1、必须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6.2、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6.3、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帐、货、款一致;
6.4、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6.4.1、销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药品销售记录保存至少5年;
6.4.2、企业销售药品的票据应妥善保存。
6.5、合法资格的单位应包含以下两种:
A、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或生产单位。
B、依法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6.6、合法单位的证照均在法定的有效期内;
6.7、所有销售客户的资料在销售平台注册,经质管员查验后,都应在销售系统中保存。
6.8、药品销售时,药品的营销宣传应遵守以下规定:
6.8.1、宣传药品必须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依据;
6.8.2、营销宣传必须正确介绍药品的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
6.8.3、营销宣传时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用户;
6.8.4、营销宣传时不得以抽奖、送礼品等手段变相倾销药品,误导消费者;
6.9、销售进口药品时必须出具《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6.10、个体诊所、单体零售药店不具有银行账户(公账)购买时,个人购买时允许用微信、支付宝、人个账号付款。
6.11、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2、除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不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
6.13、药品销售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医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销售行为;
6.14、根据该制度,另外制定药品销售操作规程,规范药品销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