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本院中药从业人员素质,充实其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院从事中药饮片、中成药有关的药学人员。
(三)主管部门:药剂科
1.本院药学人员年度、月份培训内容的拟定。
2.培训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3.本院药学人员在职教育培训实施成果及改善对策的汇总分析和汇报。
4.学习培训、考察计划的审议;学习培训、考察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四).培训的实施
1药剂科依据培训计划定期实施并负责培训活动的全部事宜。
2.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由相关部门监督。
3.各项在职学习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经办部门应随时了解出勤状况。
4.参训人员应按照规定准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批准手续。
5.各项培训考试或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不补考者,一律以旷工计算。
6.学习培训的考试测验成绩报告,列入绩效考核及晋升职务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