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SP全套模板—药品储存—保管制度—
文件名称
药品储存保管制度
文件编号
XX-XX-040-00
执行日期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1.目的
为了规范药品储存管理,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储运部开展药品储存保管工作。
3.职责
3.1储运部:负责入库药品的合理储存,防止因储存保管不善导致出现不合格药品;
3.2质量管理部:对药品的储存保管实施监督检查。
4.内容
4.1仓库仓管员根据验收结论完成药品入库工作,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识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部复检。
4.2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4.2.1仓管员应该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将药品储存于相应温度条件的库房中。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常温库10-30℃、阴凉库不超过20℃、冷库2-10℃;
4.2.2储存药品的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75%范围内;
4.2.3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待确定药品主要指质量状态尚未定性的药品,如待验、退货、召回待处理的药品等;
4.2.4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4.2.5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
4.2.6药品应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4.2.7药品应按其质量性质分类存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4.2.8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4.2.9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于相应库区的散货区;
4.2.10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4.2.11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4.2.12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4.3 仓储保管人员应及时反映畅销或滞销品种数量,实行动态和定期盘点,保证库存数准确,库存结构优化合理。
4.4仓管员要做好《药品库存台账》。帐物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每月月末结合盘库,清理一次过期药品。合格品货位上不得有过期药品。
4.5对报废、待处理药品必须与正常药品分开,并建立不合格药品区,分开存放,防止错发或重复报损,造成收货混乱和其它严重后果。
4.6仓管员应严格执行《仓库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防鸟、防污染等工作。
4.7对仓库养护设施设备仪器应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并建立设施设备档案。
5.变更历史记录
版本号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