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采购办公室-药品购进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严禁临床科室或者医务人员擅自采购、推销药品。
二、对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应当索取并审核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建立档案备查。档案材料包括:
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 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5. 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其他相关材料。
三、除集中招标药品以外,医疗机构对首次购进的药品,应当索取并审核供货单位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核实药品批准文号,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索取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五、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同时索取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均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六、验收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应当查验中药材包装上是否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标签是否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七、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有合法票据,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日期、批准文号、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购进药品的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八、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当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做到票、账、物相符。验收人员验收药品后需做出验收结论并签字。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查验药品外观性状、药品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药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