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买了11万颗“伟哥”囤在家中,还没等出售,竟被抓走。男子:“我一颗没卖出去,凭什么抓我”法院判了!
11万颗假冒"伟哥",预计销售额330万,这是一笔多大的非法买卖!还没等开张就被端了老窝,这下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没卖出去就不算犯罪?这种想法对不对?让我们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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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双福是个保健品店店主,前些年因为卖假药被判了两年。刑满释放后,他发誓要好好做人,可惜这个誓言没能坚持多久。
"儿子要结婚了,得给他买套房子。"刘双福坐在店里,望着门可罗雀的店面发愁。他掰着手指算了算,这点生意根本凑不够首付。
这天,一个熟人找上门来,神神秘秘地说:"双福啊,我这有个发财的机会,你要不要试试?"
"什么机会?"刘双福眼前一亮。熟人压低声音说:"假伟哥,一颗成本一块钱,能卖三十,你想要多少有多少。"
刘双福心动了。他盘算着,要是能卖出去,这可是一本万利的生意。他打听了几个进货渠道,最后一咬牙买了11万颗。
"这么多货,得找个安全的地方存着。"刘双福把这些假药全都藏在了家里的储物间,还特意用杂物挡住,生怕被人发现。
可他万万没想到,警方早就盯上了这条销售假药的线。还没等他开张,警察就找上门来了。
"你们凭什么抓我?我一颗都没卖出去啊!"刘双福不服气地说。
警察打开储物间的门,假药堆得满满当当。经过清点,光是假"伟哥"就有11万颗,按照市场价每颗30元计算,这批货要是卖出去,能赚300多万。
"这不叫犯罪?这叫什么?"警察反问道。刘双福一下子哑口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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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消费者的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假冒"伟哥"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刘双福购进11万颗货物,明显超出了自用范围,且主观上具有销售意图。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双福虽然没有实际销售,但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被警方及时发现而未遂。如果实施成功,那情节就很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
最终法院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双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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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看法
预防胜于治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未遂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有网友表示:"这么多假药要是流入市场,后果不堪设想。"
也有网友说:"为了儿子买房就铤而走险,这种父爱太沉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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