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药店买伟哥,凭多年经验发现药不对,一口气买了60盒并向药店索赔8万元,被拒后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在江苏的李先生,他是伟哥的常客,这天他如往常一般走进了一家连锁药店。
给我拿盒伟哥。
凭借着多年买药积累下来的经验,他一下子就发现这次买的药和以前买的药有明显的区别,然而他并没有声张,反而提出:
这个药效果不错,我想多买几盒屯着,就给我来60盒。
店员虽然很惊讶,但还是照做了。李先生付款的时候,把购物小票和刷卡凭证都仔仔细细地收好,然而另店员万万想不到的是,李先生心里另有一番算计。
第二天早上,李先生带着律师来到了药店做见证,你们卖的伟哥是假药,我要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十赔偿。
药店经理听后急忙表示,自家的伟哥是正规渠道进货,并不是什么假货。
不料李先生却拿出了证据表明,不但这包装上的防伪码和正品不一样,就连油墨材质都有问题。
经药监部门一检查,药是有问题,是仿制药,并不是假药。
于是李先生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药店赔 8 万元。
等到庭审的时候,药店却辩称:李先生他清楚的知道药有问题,却还大量购入,但我们销售的只是仿制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拒绝接受惩罚性赔偿,因为这完全不合理,他这种故意扩大损失的做法,不应让我们由来承担后果。
李先生却认为药店没告知是仿制药就是欺诈,他认为自己买多少是自己的事,正常交易就该应该受到消费法的保护。
案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王先生察觉到药品存在问题时,他本应及时提出,可他却选择大量购买这些问题药品。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原本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交易环境受到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零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药店销售仿制药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药品标识的规定。虽然涉案药品并非假药,但药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
法院确认药店销售违规,构成欺诈,必须要给消费者一个说法。
但考虑到王先生故意扩大交易规模,不支持他全部诉讼请求,这也是维护公平。
最终法院的判决如下:
让药店退还 8000 元购药款,再赔 24000 元。
法院这个判决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敲响了警钟,让他们知道不能随意滥用维权途径。
判决书还着重强调,消费者维权得理性,不能为了获取高额赔偿就故意去扩大损失。而且,这一判决也给经营者提了个醒,经营必须诚信,要是违法违规了,就必定要付出代价。
在生活里,我们都可能是消费者,也可能是经营者。这案子就是个例子,告诉我们诚信多重要。消费者不能把维权当赚钱工具,不能让贪心蒙了眼。经营者得遵守法律,不能心存侥幸。维权不是贪心的幌子,经营不是欺诈的温床,诚信才是我们该守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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