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炸裂了!湖北,男子药店买伟哥,凭经验发现药是假的,又买50盒并向药店索赔7.14万赔偿,药店拒绝赔偿:你是恶意索赔!法院判了!
一个普通的周四下午,湖北的黄先生在一家正在庆祝开业5周年的药店买了一盒伟哥。凭借多年用药经验,他敏锐地发现这是一盒假药。随后,他又故意购买了50盒同款伟哥,向药店索赔7.14万。面对黄先生的索赔要求,药店直接拒绝:这是恶意购买、恶意索赔!这起看似普通的假药案件,却引发了一场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职业打假"的法律争议。
一场精心策划的"打假行动"
故事要从2023年的一个普通下午说起。黄先生路过一家正在庆祝开业5周年的药店,想到家里的伟哥快用完了,就走进去买了一盒。药店店员告诉他,这款药属于保健品,不参与店庆活动,售价140元。
回到家后,经验丰富的黄先生仔细对比新旧药品,发现新买的伟哥药盒和说明书的字体略有不同。带着疑问,他马上返回药店询问。面对质疑,店员解释说不同批次生产的药品有细微差异很正常。这个解释并没有打消黄先生的疑虑,他回家在网上查询药品生产批号,发现这批药竟然没有备案记录。
第二天,黄先生再次来到药店,这次他一口气要了50盒同款伟哥。店员惊讶地问:"买这么多?你该不会是倒卖伟哥的吧?"黄先生则坚称是自用。付完7000元后,他直接找到药店负责人:"你们卖的是假药,按照假一赔十的规定,应该赔偿我71400元。"
负责人面对确凿的证据,不再狡辩,但指责黄先生的行为是恶意购买,拒绝了赔偿要求。黄先生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将药店告上法庭。
假药与"职业打假"的法律博弈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药品的真伪认定,二是"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效力。让我们逐一分析:
首先,关于药品真伪的认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属于假药。"这就像每个人都必须有身份证一样,药品也必须有合法的"身份证"。黄先生买的那批伟哥没有备案记录,在法律上就是假药。
其次,关于赔偿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十倍。"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知道是假药后还大量购买,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这就像是你发现一个小偷在偷东西,不是立即报警,而是故意放更多财物引诱他偷一样。
然而,法院最终支持了黄先生的诉求。原因在于:虽然职业打假行为可能带有投机性质,但在涉及药品安全这样的重大公共利益问题上,这种行为实际上起到了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正所谓"恶人自有恶人磨",职业打假人某种程度上也是在用特殊方式维护公众利益。
一个案例带来的启示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讨论。有网友表示:"虽然打假人可能不够善良,但比起卖假药的商家,他们反而是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有点投机取巧,但确实能震慑不法商家。"
你觉得职业打假是正义的"维权",还是另一种形式的"牟利"?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