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中院:“美国伟哥”等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8刑终283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凯,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辽0804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曲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曲凯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曲凯,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2017年4月初至2017年5月8日间,被告人曲凯以每盒人民币10元(每盒10粒、每粒1元)的价格,先后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大集销售美国伟哥10余次,共销售了5盒。2017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曲凯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大集摆地摊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收缴其美国伟哥4盒。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美国伟哥内检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西药成分。
2、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21日间,被告人曲凯以每盒人民币10元或15元(每盒10粒)的价格,在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集市或红旗大集销售了5、6次美国千斤顶,共销售了5、6盒。2017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曲凯在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集市附近路边摆地摊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收缴其美国千斤顶1盒。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美国千斤顶内检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西药成分。
原审法院确认的上述事实,庭审时被告人曲凯无异议,又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身源证明、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无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曲凯的供述与辩解、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报告两份、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美国伟哥、美国千斤顶鉴定的函两份、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曲凯明知其所销售的保健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出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曲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凯的主要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一致。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曲凯亲属代上诉人曲凯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曲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人曲凯二审期间自愿缴纳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4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曲凯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4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曲凯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曲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
四、已被查获的四盒美国伟哥、一盒美国千斤顶,予以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涛
审判员 路 璐
审判员 杨薏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孔湘宁
书记员王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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