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赵某销售来源不明伟哥获刑六个月,(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贪小便宜卖有毒、有害食品?
不仅被判刑
还得支付赔偿金
害人终害己!
近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赵某犯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200元。
自2023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查验对方身份、商家资质,也未辨别真伪、询问对方货品来源情况下,陆续从他人处购进中药伟哥、美国伟哥、金虫草等20余种保健品,在其经营的店内先后向7名被害人销售,获利1400元。2023年6月8日,县公安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赵某经营的商店进行联合检查时,当场扣押了无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的金虫草、德国黑豹等20余种性保健品。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销售的中药伟哥、美国伟哥等6种性保健品中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上述6种产品均属于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赵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消费者服用后还可能危及身体健康,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为赵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由赵某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遂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同时,检察官加强释法说理,向赵某阐释西地那非对人体的危害,赵某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了公益惩罚赔偿金。
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作出以上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不仅要受到刑事追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广大消费者要提高产品安全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防止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同时,也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如发现上当受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将通过持续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进一步聚焦民生关切,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来源:平遥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