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干货摊买点中药回家煲汤,谁知摊上事了,还闹上法院……
广东人注重养生,平日喜爱煲汤,可珠海林先生却因在某干货摊位买中药煲汤喝出了大事。近日,香洲法院对这一起干货摊位卖中药致人中毒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干货摊位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案发2016年1月,林先生在珠海某干货摊位处购买了少量洋参和附子,回家煲汤。但在喝汤不久,竟出现头晕、胸闷、脸色发黑等不适症状。经医生诊断,林先生为服用中药导致乌头碱中毒伴心肌损害和肺炎,需住院治疗。
出院后,林先生将相关情况向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并将该干货摊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摊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和护理费等共计43938元。
庭审中林先生陈述,干货摊位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导致了其受损害事实,应对自己的损失作出赔偿。此外,林先生向法庭提交了投诉举报的答复函、收据、医院病历等相关证据。
干货摊主则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向林先生出售过附子等产品,也没有出具过林先生出示的收据,收据中很明显是存在两种笔迹。其次,自己在市场出售附子等中药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法预见会有顾客购买附子会造成食物中毒。最后,林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服用了干货摊位出具的洋参、附子中毒受损。林先生的中毒可能是由于其过量食用附子、错误的烹调方式或者自己搭配多种药材食用所导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干货摊主对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否认出售附子给林先生,但结合林先生的举报情况及食药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林先生从干货摊位处购得附子的事实。
附子具有毒性。根据相关规定,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但干货摊位却向林先生销售附子,结合林先生提供的病历,可以认定林先生因服用干货摊位销售的附子与他乌头碱中毒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干货摊位因超越经营许可违法销售毒性中药侵害了林先生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林先生在没有医生处方和用药指导情况下,擅自购买、服用具有毒性的中药材,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官酌情判令干货摊位对林先生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林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释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害公民的身体。大家平常购买药材煲汤养生无可厚非,但中药属于药物,某些中药材更是具有毒性,因此法律对毒性药品,包括传统中药的经营、销售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作为经营者,其经营行为应该严格遵守经营许可范围,如果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销售中药材侵害了消费者健康权,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还可能要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广大消费者在选择中药材煲汤养生的时候,尤其是选择具有毒性的中药材时更要特别谨慎,一定要结合自身体质,在正规医院或药店的医生处方或药师专业指导下购买,并按照合理的剂量、正确的烹饪方法食用,切勿乱用、滥用中药,以免适得其反,对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后果。 (通讯员 欧绍强 杨峥 张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