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体检没有检查出胰腺癌的责任问题的分析
昨天发送的医院体检没有检查出胰腺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问题,我要求大家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很多同学回复说老师,这是个民事问题。是的,这是个民事问题。但是,其基本原理是一样的。民事侵权、违约和刑事犯罪,要让一方承担责任的前提都是一方对此有责。如果医院的漏诊导致了李先生的死亡,那么医院当然应该承担责任。
还有同学认为医院的行为没有增加李先生死亡的风险,因此医院没有责任。这中看法是错误的。李先生给医院交钱体检的目的就是提早发现疾病,提早诊治。如果说不管我查不查得出来,病都是你自己得的,你也是因为你的病死亡的,所以我没有责任。那么,我们去医院干什么呢?我们交的治疗费是做什么用的呢?
本案的核心是医院当时确实存在漏诊,但死亡是否是漏诊的直接结果。现有的体检报告显示医院当时发现了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占位。但医院未予以重视。我们在讲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讲过,凡是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结果都是原因造成的风险的现实化。例如,甲给乙投毒,乙出门透气时被丙开枪杀死。开枪杀死显然不是投毒这个行为造成的风险的现实化。因此,甲的行为不是乙死亡的刑法上的原因。甲只构成未遂的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医院确实存在漏诊。该漏诊使得李先生未能及时诊治自己的疾病。问题是,胰腺癌是一种很特别的癌症,被称为癌症之王。该病初期通常没有症状,发病很急,病程进展很快。通常在晚期才会被发现。本病即使在早期即被发现,依然是无药可治。那么,如果医院不存在漏诊,李先生及时诊治,其依然会死亡。所以,司法鉴定认为本案存在漏诊,但漏诊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这个相当于我们刑法中说的介入因素(延误诊治)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很小,前行为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因果关系不中断。
实际上,大家记住我们讲的那句话即可解决问题:结果是哪个行为造成的风险的现实化,哪个行为就和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