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脱发症状后,女子起诉洗发水生产商,法院这么判
我本是发量之王
美丽的秀发
衬着美好的容颜
现在却突然得了斑秃
别人是日渐稀疏
我却直接变秃头
太崩溃了!!
秃如其来
本有满头秀发的小丽(化名),有一天头发竟突然开始结块、掉落,虽及时就医、停用洗护产品,却都未能阻挡脱发的趋势,最终头发全部掉光。
小丽经过治疗后,脱发区域缩小了,新的头发也长出来了。但小丽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在自己使用某款洗发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于是一纸诉状把洗发产品生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原告诉称:
使用被告生产的洗发产品后,原告的头发全部脱光,容貌受损,据此认为涉案洗发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故依产品侵权责任主张被告赔偿医药费、假发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生产的产品均经国家严格检测,是合格产品,不可能造成原告诉称的脱发结果。且医院诊断原告病情结论脱发为斑秃,并非使用被告的产品造成的,原告脱发与被告的产品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承担产品责任。
法院:无法认定因果关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以下认定与判决:
一、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涉案洗发产品作为日常消费品,已为社会中不特定人群常年广泛使用,并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各类指标也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二、难以认定原告头发脱落与使用被告产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首先,鉴定部门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结论为,鸟巢状发可能诊为化妆品毛发病。但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鸟巢状发会造成头发全部脱落,形成斑秃的后果。
其次,原告最初就诊曾有假性斑秃的就诊记录,假性斑秃是相对斑秃而言的,一种无明显致病原因的慢行进行性瘢痕性秃发,由于局部皮肤萎缩形成瘢痕,毛囊结构消失,因此毛发无法再生。现原告头发已再生,可见病症与假性斑秃不符。
再次,原告在停用被告产品后,脱发状况未有合理转归,而是脱发越加严重,医院就诊拟是斑秃。而斑秃主要见于中青年人群,是一种骤然发生的局限性斑片状的脱发性毛发病,其病变处头皮正常,无炎症及自觉症状;目前病因不是很清楚,可能和情绪,作息时间不规律,经常熬夜,工作压力过大,免疫力低下有关。现代医学认为,本病与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和免疫反应有关。
可见,斑秃的形成与使用化妆品并非必然相关。因此,难以认定原告头发脱落与使用被告产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察过错因素。无论生产者、销售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论,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应该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初衷,意在督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自身工作高度负责,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以保障产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目的也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但无过错责任原则=没过错?=没过错也要赔?=全赖产品生产者?
不!
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说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没有过错,更非强调行为人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强调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即免除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如何认定产品责任?
一、产品存在缺陷
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通常包括: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充分条件:对于存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类型,只要产品不符合上述标准即为有缺陷。
实质要件: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但并非缺乏安全的产品都有缺陷,如:炸药本身具有不安全性,属于危险品;刀具不属于危险品,但使用不当时也会有危险。这些众所周知的危险性产品并不必然是缺陷产品。
二、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损害事实包括:
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等;
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指缺陷产品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三、缺陷产生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法官寄语
遇到消费问题,我们鼓励大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但同时也想提醒大家维权要依法,诉讼维权更要讲究合法合规、有理有据。
在侵权案件中,一般而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启动产品责任的第一环,但侵权责任的完整闭环还需要因果关系的连接。只有满足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完整要件,才能精准地认定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闵行法院
来源: 蚌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