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型糖尿病,不达标准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四川法院成功获赔30万
1型糖尿病,不符合合同约定(重疾险)为由拒赔,君审律所四川法院成功获赔30万
案件背景君审律所当事人于2020年2月29日通过微信程序投保了ZGRMR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人保寿险无敌宝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2023年7月,君审律所当事人因"1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在烟台毓璜顶医院住院治疗,需终身依赖胰岛素。君审律所当事人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并发症条件"为由拒赔。
当事人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夏越颖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型糖尿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保险公司主张:
合同明确约定需满足"依赖胰岛素180天以上+至少一项严重并发症(如视网膜病变、心脏起搏器植入)";
当事人仅确诊1型糖尿病,未出现并发症。
夏越颖律师代理意见:
并发症条件违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超出医学诊断标准(依据《中国1型糖尿病诊治指南(2021版)》);
该条款属于隐性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加粗标识);
根据《保险法》第30条,格式条款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举证:微信投保流程截图及回访记录,称已尽说明义务。
夏越颖律师反驳:
未提供具体投保操作轨迹,无法证明争议条款已展示;
回访内容泛泛,未针对性说明"并发症条件";
条款中"并发症条件"未显著标识(如加粗)。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心观点如下:
条款违背医学标准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疾病定义需符合通行医学标准,保险公司附加的并发症条件超出1型糖尿病的诊断标准。
免责条款未有效提示说明
保险公司未以显著方式(如加粗)提示争议条款,且未能证明已就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要求患者必须出现并发症才理赔,可能导致治疗延误,违背保险保障初衷和社会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
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各5800元。
四、案例启示
保险公司合规要点
疾病定义需与医学标准一致,避免通过附加条件变相免除责任;
对免责条款需全文显著标识,并留存说明证据(如投保操作轨迹记录)。
投保人维权策略
电子投保时截图保存流程,重点关注条款与医学标准的差异;
若遭拒赔,可主张:
条款违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保险法》第17条)。
律师代理关键点
夏越颖律师通过医学标准对比、电子投保流程瑕疵及条款形式缺陷三方面突破,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本案再次明确:司法对格式条款的审查趋严,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